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745號聲請人 林福益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林見二 之父母之除戶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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