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壯法
楊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建璋 因1.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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