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18號聲請人 謝錦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2│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X-44453-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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