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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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薰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薰緯因傷害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薰緯因傷害等3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