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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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82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鎔華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萬2,175元及其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萬2,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佑珊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