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489號
原   告  黃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勝堂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釋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價額與計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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