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忠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632、1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志忠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9條、第3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