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56號
原   告  潘建忠
代 理 人  黃如流 律師
被   告  林詩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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