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56號
原 告 潘建忠
代 理 人 黃如流 律師
被 告 林詩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