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94號
原 告 鄭國明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責任高雄第二
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責任高雄第
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另以訴之聲明四:「原告以土地
及其建物設定抵押權180,000元予被告,於逾90,000元之範圍內
,請求撤銷之。」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第1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