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榮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子文書記官林國龍通譯陳紀含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鄭榮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鄭榮吉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646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6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與他案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2月1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年2月
8日某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入針筒內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04年2月9日上午9時10分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調驗,於同日上午11時0分許依法對其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林國龍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