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徐夢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夢旋於民國94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1日止累計919,868元正未給付,(其中243,175元為本金,676,6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徐夢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1日止累計372,479元正未給付,其中103,557元為消費款;264,822元為循環利息;4,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徐夢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3557││2月22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夢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3175││2月22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