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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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3,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