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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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17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
參加人 劉培森 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李德正 律師被上訴人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蘊哲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曾瑞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1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