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嗣雲艾美牙醫診所
曾仁德 即玄祐診所 翁嘉如 邱慧慈 羅力 劉泓志 黃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嘉義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牙醫師公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怡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