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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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炎輝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炎輝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期間,因舌部惡性腫瘤准予保外醫治,嗣於民國100年8月20日因上開疾患病逝,有祥太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可稽,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該案中所查扣之海洛因淨重0.04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5公克(92年度保管字第1430號)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該案中所查扣之上開物品經鑑驗結果,確分別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及長榮大學毒物研究中心所出具之鑑驗報告各一份足憑,聲請意旨核無不合,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陳俊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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