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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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5月20日│14,000元│FS0000000││││北羅東分行││││├─┼───┼────────┼──────┼─────┼─────┤│02│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5月20日│180,000元│FS0000000││││北羅東分行││││├─┼───┼────────┼──────┼─────┼─────┤│03│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5月20日│45,000元│FS0000000││││北羅東分行││││├─┼───┼────────┼──────┼─────┼─────┤│04│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5月20日│13,000元│FS0000000││││北羅東分行││││├─┼───┼────────┼──────┼─────┼─────┤│05│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5月20日│23,000元│FS0000000││││北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