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4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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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1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49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明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79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2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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