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09號上訴人 戴文秀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被上訴人 陳欽明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許崇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本件執行債權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二二0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受償內容),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