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4號原告 游琮政 被告 李豐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李立傑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