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繼新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繼新於民國97、98年間,擔任臺中市福聯新城丁社區管理委員會第4、5屆主任委員,告訴人王永華則係第2、3屆主任委員。被告明知告訴人已於97年1月31日移交福聯新城丁社區95年至96年間之各月財務報表、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各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住戶規約等文件;竟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訴追,於98年10月30日代表福聯新城丁社區管理委員會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告訴人提起業務侵占之告發,使告訴人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指定犯人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1年9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