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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