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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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9,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