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