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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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法第8條第5項、第1項之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及同法第12條第4項之販賣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罪嫌重大,且被告甲○○所犯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予96年9月15日、96年11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三、本院認為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潘美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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