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
被 告 黃家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一0
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請求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9.8計算之利息。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
部分之約定,無效,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05條定
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
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109年12月
29日修正之民法第205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民法債編施行
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亦有明文。本件約定利息已逾週年
利率百分之16,揆諸上開修正規定,超過部分應自修正之民法第
205條施行即110年7月20日起歸於無效,是原告逾此部分之利
息請求,尚屬無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