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15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

被告 張再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9月16日星期四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又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1,2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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