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
被告 張再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9月16日星期四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又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1,2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