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原告願預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