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執行處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貳拾叁元柒角,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壹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