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鄭秀敏 被告甲○○被告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林召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
黃清雄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三萬八千五百二十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部分:
1、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2、陳述:如答辯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件二)
(二)被告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2、陳述:如答辯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件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