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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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 林妍馨
林芷嬿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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