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家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吳文章
(送達代收人 陳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佳娣 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繳納,及未委任補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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