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高芫棠 被告 蔡子傑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本案104年度易自第216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因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庭,依上開規定裁定移送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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