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原告 湯木欽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複代理人 張如君 訴訟代理人 湯政輝 被告 張宣
郭筱英 張志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複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何俊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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