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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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98號原告 何茗諒 被告 林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23694號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程序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0,000元,此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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