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內關於編號1「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編號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備註欄」內「1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內關於編號1「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編號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備註欄」內「103年」之記載,係顯然誤寫,應更正為「104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