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22號原告 王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交通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並未檢附交通裁決書影本,應另檢附交通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原告起訴所記載之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並非原處分處機關,原告應具狀補正。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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