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廖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照夫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8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931元【即系爭第1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0分之11之價額304,920元(計算式:面積277.20平方公尺×15,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應有部分150分之11=304,920),及系爭第198之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5分之7之價額1,557,011元(計算式:面積511.82平方公尺×32,594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應有部分75分之7=1,557,011,元以下四捨五入),二者合計為1,861,931元(計算式:304,920+1,557,011=1,861,931),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