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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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9號原告 林寶珠 被告 林順益
林壽興 林伯昇 林宗標 林裕盛 姚佳誼 吳杏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3,427元(〈621.43+399.89〉x4100x1/8=523427,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其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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