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5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8月29日、95年10月29日、95年12月29日、96年2月27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