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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