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劉星照
被 告 洪宗義
洪細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洪宗義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洪宗義財產
執行無結果時,由被告洪細達給付。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