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18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桂英 即李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
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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