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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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28號原告 林明震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被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子瑩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2728 號裁定(110.04.30)[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2728 號裁定(111.01.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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