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裁判案由:不當得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28號原告 林明震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被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