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謝如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芃逸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原告上訴意旨,原告就原判決命被告給付1,000,000元部分並未上訴),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