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2,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3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