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歸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廖淑緞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歸還投資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傅雅莉 支付命令,惟被告傅雅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