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李宏倩 被告 張美惠
楊文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以其為被告楊文騫債權人身分,請求分割被告2人公同共有之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622號提存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供其就楊文騫分得部分為強制執行,似有代位楊文騫提起本訴之意,然未特定楊文騫就該提存物應分配之比例或金額為何。又被告2人係公同共有前述提存物,並無應有部分可按,故依被告2人之人數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萬元(計算式:10萬元÷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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