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6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蔡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2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