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芮可水

芮鍾玉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方振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00元(參原審原告於原審中提出之房屋核定契價),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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