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5號

原告 林黃貴蘭

法定代理人 林學良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被告 林王丹

訴訟代理人 林立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提出賣渡證上林王丹之簽名及印章之印文是否真正?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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